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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震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等五类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条件。“黑名单”制度同时针对主体单位和注册人员。主体单位中的施工企业若在安全动态监管中出现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或是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10名的则列入“黑名单”。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中若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名的企业,或是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3名的,则将被列入“黑名单”。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若是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建造师、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名的监理工程师,或是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的,则将被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建立后,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省住建厅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检测(监测)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检测(监测)任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工程,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同时,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单位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招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含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有关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同时,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施工的项目不得评优评先,且将作为省住建厅季度巡查重点抽查对象(不含拆除施工单位),且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同时实行视频监控和实行有效履职时间控制。(厅工程处、省质安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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