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填补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福建省房屋安全非管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禁止8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条例》细化各级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省统筹、市主导、县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同时,明确“谁所有、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划分。
针对8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做到“一房一档”。
明确鉴定活动、鉴定报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要求鉴定机构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并将影像资料留存备查,遏制虚假鉴定行为,并加大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明确8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条例》针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缺失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自建房改扩建、改变用途的许可审批路径;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与动态监测机制;规定人员密集经营场所需前置取得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规范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明确属地政府与职能部门对重点区域、特殊用途自建房的联合巡查职责。
责任编辑: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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