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执业资格考试。
(一)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 、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3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4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三)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4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7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8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四)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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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